2.1化学品采购
(1)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许可证。
(2) 危险化学品应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其他化学品应从具有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
(3) 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获取)、私下转让危险化学品和麻醉类、精神类药品,严禁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4) 购买时,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运输的,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2.1 化学品保存
(1) 实验现场应尽可能少的存放化学药品、试剂和样品。
(2) 存放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整洁、通风、隔热、安全、远离热源和火源,并且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存放要求,合理控制室内温度和湿度。
(3) 工作场所室内不得存放大桶试剂和大量试剂,严禁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品及强氧化剂;化学品应密封、分类、合理存放,切勿将不相容的、相互作用会发生剧烈反应的化学品混放。
(4) 所有化学品和配制试剂都应贴有明显标签,杜绝标签缺失、新旧标签共存、标签信息不全或不清等混乱现象。配制的试剂、反应产物等应有名称、浓度或纯度、责任人、日期等信息。
(5) 建立并及时更新化学品台帐,及时清理无名、废旧化学品。
(6) 剧毒化学品、麻醉类药品等危险化学品分类存放。需存放在不易移动的安全性好的保险柜或带双锁的冰箱内,实行“五双”制度,并切实做好相关记录,严防发生被盗、丢失、误用及中毒事故。
(7) 易爆品应与易燃品、氧化剂等隔离存放,宜存于20 ℃以下,最好保存在防爆试剂柜、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内。
(8) 具有腐蚀性的化学品应放在防腐蚀试剂柜的下层,或下垫防腐蚀托盘,置于普通试剂柜的下层。
(9) 易产生有毒气体(烟雾)或难闻刺激气味的化学品应存放在配有通风吸收装置的试剂柜内。
2.3 化学品使用
(1) 使用前应先阅读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了解化学品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严格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尽量少用,或用危险性低的物质替代危险性高的物质。
(3) 使用化学品时,避免皮肤直接接触药品、品尝药品味道、或直接嗅闻药品的气味。
(4) 严禁在开口容器或密闭体系中用明火加热有机溶剂,不得在烘箱内存放干燥易燃有机物。
(5) 工作人员应配带防护眼镜、穿着防护工作服(如耐酸碱工作服、阻燃工作服等)及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持工作环境通风良好。
(6) 工作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现场,需密切观察试验现象。
(7) 化学危险品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和部门报告。
2.4 化学废弃物处置
(1) 专人负责,及时清理化学废弃物,遵循兼容相存的原则,用原瓶或20 L小口方形废液桶分类收集,做好标识,并确保容器密闭可靠,不破碎,不泄露。对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接收、处置。
(2) 化学废弃物要分类存放,要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标识,并置于安全的地点保存。
(3) 严禁将研究或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下水道或随意丢弃、掩埋,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4) 废气排放前应先经过吸收、分解处理。
(5) 定期收集化学废弃物,并交由具有处理资质的公司按规定程序严格处理。
(6) 发生化学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正确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应立即报告,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