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经把数据作为第七种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资产、知识、技术和管理要素并驾齐驱。传统的生产要素在其不断地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流动机制和市场体系,但数据要素作为一种新兴生产要素,需要加快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完善和健全其市场体系和市场制度。在实际处理的数据纠纷中,由于没有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参照和依据,司法部门只能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条例,甚至更多时候要根据法官的经验和判断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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